诉讼保全措施费是指在诉讼中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确保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不会将财产转移、隐匿、抵押或者作其他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诉讼保全措施费即在申请保全措施时由申请人交纳的一定金额,用以支付被执行人因保全损失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如果不服保全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被认可之后,要求申请人支付保全措施费。保全措施费是对申请人的一种经济制约措施,目的是限制滥用保全申请,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在提交保全申请书时应当一并缴纳保全措施费。保全措施费的数额根据申请财产价值的大小来确定,一般在1% - 2%之间。如果申请人不能按时缴纳保全措施费,审判机关可以视情况减轻申请人的保全责任或者驳回其保全申请。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全措施费不同于保证金。保证金是用以确保被保全财产能够顺利解除保全并交还申请人,而保全措施费是由申请人支付的一种费用,用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执行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在案件结束后,如果保全请求被驳回或撤销,保全裁定被变更,申请人支付的保全措施费应当原数返还,如果保全措施进一步执行,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已使用部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保全措施费的交纳并不是必然的,对于贫困人口和其他特殊情形下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保全措施费的缴纳。同时,在保全措施失效后,因为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获准,导致申请人需要支付保全措施费的情况下,如果异议败诉,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保全措施费返还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