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
关于诉讼保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法院决定对以下涉案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在此向社会各界公告如下:
一、被保全财产的基本情况:
1. 财产名称:xxxx
2. 财产数量:xxxx
3. 财产估值:xxxx
二、保全措施:
1. 查封:
根据申请人或该财产的可能被损害的情况,判定该财产具有可能丧失、混合、变质、灭失等危险,本法院决定采取查封措施。查封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搬动、变卖、转让相关财产,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扣押:
根据申请人或该财产的可能被损害的情况,判定该财产以及相关资金,具有可能丧失、遗失、移动、隐匿等风险,本法院决定采取扣押措施。扣押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转移相关财产和资金,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全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共计x天。
四、领回财产的程序和条件:
1. 申请人应当凭身份证明、与该财产有关的手续、材料前来本法院申请。
2. 经本法院审查认定后符合领回条件的,需要缴纳相应的解除保全费用,并按照法院要求履行其他必要义务。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风险与后果:
1. 未履行协议所承担的义务而拒不进行执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2. 违反保全措施的,将视情况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且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等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中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