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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诉讼保全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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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

关于诉讼保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法院决定对以下涉案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在此向社会各界公告如下:

一、被保全财产的基本情况:

1. 财产名称:xxxx

2. 财产数量:xxxx

3. 财产估值:xxxx

二、保全措施:

1. 查封:

根据申请人或该财产的可能被损害的情况,判定该财产具有可能丧失、混合、变质、灭失等危险,本法院决定采取查封措施。查封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搬动、变卖、转让相关财产,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扣押:

根据申请人或该财产的可能被损害的情况,判定该财产以及相关资金,具有可能丧失、遗失、移动、隐匿等风险,本法院决定采取扣押措施。扣押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转移相关财产和资金,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全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共计x天。

四、领回财产的程序和条件:

1. 申请人应当凭身份证明、与该财产有关的手续、材料前来本法院申请。

2. 经本法院审查认定后符合领回条件的,需要缴纳相应的解除保全费用,并按照法院要求履行其他必要义务。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风险与后果:

1. 未履行协议所承担的义务而拒不进行执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2. 违反保全措施的,将视情况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且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等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中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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