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诉讼保全异议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兰某的辩护律师。
现根据我受理的案件情况,我们在此向贵庭提交兰某对诉讼保全措施采取的异议。
首先,针对贵庭对兰某进行财产冻结的临时措施,我们认为该冻结措施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产冻结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并且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转移财产或潜逃的风险。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兰某存在上述风险。因此,请求贵庭撤销对兰某的财产冻结措施。
其次,关于对兰某的住所进行查封的措施,我们认为该措施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查封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然而,在本案中,原告仅以被申请人可能销售或转移房产的可能性为由提出查封申请,并未提供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兰某具有上述行为的倾向。因此,请求贵庭撤销对兰某住所的查封措施。
另外,我们还提请贵庭注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基本权益和诉讼公平原则,并依法进行权衡。如果对被申请人采取临时限制措施过于苛刻,将会加重其经济和生活压力,对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因此,既要确保起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要在尊重被申请人权益的前提下,寻求一种既能保障公正审判,又能减少诉讼对被申请人损害的方式和措施。
最后,我们再次强调贵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审判,秉持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原则,撤销对兰某存在的不合理的诉讼保全措施。
特此申请!
兰某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