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车辆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ABC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XYZ公司车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原告ABC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的公司,而被告XYZ公司是一家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为了追讨被告欠款。
原告基于以下理由提出申请:
鉴于以下情况的存在,本院认为对被告车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上述理由和事实情况,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特此裁定。
审判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