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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车辆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10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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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车辆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ABC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XYZ公司车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案件背景

原告ABC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的公司,而被告XYZ公司是一家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为了追讨被告欠款。

二、申请理由

原告基于以下理由提出申请:

  1. 被告尚未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购车合同,拒绝支付欠款。
  2. 根据相关证据,原告身处丧失财产的风险之中,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三、对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鉴于以下情况的存在,本院认为对被告车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 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 被告目前的财产状况无法保证债权得到及时和充分的实现。

四、裁定内容

根据上述理由和事实情况,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1. 对被告XYZ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ABC123)采取查封措施,确保车辆不会转移、变卖等方式减少原告债权。
  2. 裁定生效后,本裁定书即为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特此裁定。

审判长: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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