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对其财产、权益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满意或认为保全决定存在错误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保全决定不满意并希望申请复议,是否可以实现呢?由于保全程序的特殊性,复议制度在保全程序中是否适用一直存在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复议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在保全程序中,保全措施是法院依法采取的,并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法》并不适用于解除保全过程。
其次,我们可以看一下我国现行民诉法的规定。目前,《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保全程序是否适用复议制度。尽管如此,可以从《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34条来找到相关的线索。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诉讼活动。”这里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仅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民事诉讼。而保全程序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因此可以认为解除保全应当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在获得保全决定后,法院会进行通知。然而,在该条规定中没有提到复议制度。因此,也可以推断出在保全程序中不适用复议制度。
综上所述,解除保全过程中无法申请复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适用的救济方式来解决保全过程中的争议,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