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复议期限多久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保全决定不满意时,可以申请复议。那么,解除保全复议期限有多久呢?下面就为大家一一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于被执行的保全决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原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如果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履行该决定,当事人可以随时向同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可以看出,解除保全复议期限为五日内。也就是说,当事人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必须在五日之内向作出原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如果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履行该决定,当事人则可以随时向同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五日指的是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另外,在计算期限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最后一日是节假日或者调休日,延长至节假日或者调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时需要注意排除非工作日。
总的来说,解除保全复议期限为五日内,这个时间是相对较短的,当事人在保全决定送达后要及时行动,尽快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