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前还是诉讼中,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告人违法转移、隐匿或毁坏财产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它的目的在于确保原告方在诉讼结束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
通常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属于诉讼前的一项举措。原告方在提起诉讼之前,通过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被告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包括冻结、扣押、查封、监管等手段,以保证被告方不能将财产转移或毁坏,或者避免被告方迅速变卖财产逃离赔偿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明确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和程序。根据该条款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就是说,申请财产保全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前进行,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两个情况,即具备紧急性和可索赔性。具备紧急性是指原告方必须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导致无法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后果。可索赔性则是指原告方需要证明自己有合法权益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虽然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提出,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案件都发生在诉讼前。这是因为一旦诉讼开始,被告方的资金和其他财产很可能已经转移或被毁坏,使得财产保全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另外,申请财产保全还要考虑到目标的可实现性。如果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物无法追回,那么申请便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在选择是否进行财产保全时,原告方需要仔细权衡,确保所申请的财产是有实际价值,并且能够满足后续执行程序的要求。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而常见的举措。虽然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提出,但大多数情况下,建议原告方在诉讼开始前尽早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告方转移财产。当然,在具体情况下,还应根据案件的紧急性、可索赔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作出最佳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