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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解除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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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院:

我方作为被诉一方,特向贵庭提出解除财产保全通知:

首先,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可以在立案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中,原告曾向贵庭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取得了贵庭的支持,对我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然而,在审理过程中,经进一步查明,原告的主张存在明显错误和不实之处,其所请求的财产保全措施已不再具备必要性和合法性。

其次,根据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贵庭应当在相应条件消失或者不复存在时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我方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财产保全请求的基础事实已被证明不存在,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资金流失的风险或其他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因此,继续保全我方财产将严重影响我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最后,我方在本案中确保诉讼公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已得到实现。同时,我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了充分的财产保全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恳请贵庭予以妥善考虑,解除对我方财产的保全措施。

我方将尽快向贵庭递交相关证据和申请书,并请贵庭核实后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我们衷心希望贵庭能够依法解除本案中对我方财产的保全措施,以确保我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贵庭对本案的关注与支持!

敬祈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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