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一些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它对被告产生直接的制约和限制作用,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被告可能选择不到场参加诉讼保全程序。这给诉讼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那么,当被告不到场时,申请人应该如何应对和处理呢?
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通知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使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诉讼保全的通知书发送给被告。作为申请人,我们必须确保通知书能够及时送达被告,以便被告了解相关内容并有机会参与诉讼。
其次,如果被告仍然没有出现,并且申请人认为已经尽力通知,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据可以包括邮寄凭证、传真记录、电子邮件交互截图等,以证明申请人已经积极主动地通知被告参与诉讼,但被告没有响应。
在以上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通常,法院会视被告不到场为默认行为,并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判决或决定。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维持原样执行保全措施,也可以要求法院进一步扩大保全措施的范围。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也会考虑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不到场的理由,以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如果被告不到场是故意的,即被告明知自己在保全审查中的权益将受到损害而故意躲避,法院还可以依法对被告进行强制抓捕,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申请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总之,当被告不到场参加诉讼保全程序时,申请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通知被告,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因此,作为申请人,在诉讼保全中遇到被告不到场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行动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