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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复议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3-12-0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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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复议的期限

诉讼保全复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保全措施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诉讼保全复议,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首先,在法院作出的保全措施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0日内,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异议。

在同级法院受理异议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需要扩大审查和调查的,可以延长这一期限,但总不得超过15日。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同级法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上级法院对此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的期限限制。一是针对申请虚假或滥用权利进行复议的,同级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二是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经同级法院作出复议决定而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上级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

诉讼保全的复议期限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诉讼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遵循规定的期限限制可以促使各级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在诉讼保全复议中,一方当事人应注意掌握申请复议的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相应材料。同时,法院也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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