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证人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时,作为证明该危险性的直接未来事实的人令他成为诉讼保全的基础,以起公证的作用。
诉讼保全证人的有效性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诉讼保全证人的证言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可以作为审判依据,从而加强了诉讼保全措施的实效性;而也有人认为诉讼保全证人并不一定具备足够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可能存在各种主观因素干扰其证言,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存疑,因此不能完全依赖于他们的证言做出保全措施的决定。
对于诉讼保全证人的有效性,首先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证人的证言应当经过办案机关依法调查核实,证明充分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本质、对象、范围等重要事实的证据。这就意味着,诉讼保全证人的证言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备一定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其次,诉讼保全证人的有效性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例如,诉讼保全证人的个人品质和信誉度、其与案件相关方的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如果诉讼保全证人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专业知识,并且与案件相关方没有利益冲突,那么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对保全措施的效果也更有帮助。
当然,诉讼保全证人的证言仍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在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多种方式来评估诉讼保全证人的证言,包括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比较、诉讼保全证人的露脸功能、勘验协工作、调查取证等。这些方法的运用可以提高诉讼保全证人的证言的可信度,并为保全措施的实施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综上所述,尽管诉讼保全证人的有效性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来看,诉讼保全证人的证言具有一定程度的可信度和效力,并可以作为保全措施的重要依据。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而客观的评估。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保全措施的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