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诉讼保全责任险格式
一、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1.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办理法院民事或行政诉讼的被告方。
2. 保险期限为诉讼申请受理之日起至法院终审宣判之日止。
3. 本保险投保金额的计算方式为:每万元人民币500元。
二、保险责任范围
1. 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因诉讼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a) 被保险人受到财产冻结或查封导致的经济损失;
b) 被保险人受到差额保全损失;
c) 被保险人因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调整导致的经济损失。
2. 保险责任仅限于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产生的诉讼事件。
三、保险费用及索赔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和投保期限等因素计算。
2. 被保险人须在遭受损失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索赔申请。
3. 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索赔申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核赔。
四、第三方责任
1. 若第三方因任何原因向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应承担代表被保险人进行辩护的责任。
2.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安排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五、免责条款
1.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a)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拖延解决诉讼;
b)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索赔申请;
c)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d) 根据法院裁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不再享有诉讼保全的权益。
六、其他条款
1. 本保险合同一旦签订即生效,除非双方协商解除,否则无法退保。
2. 保险公司有权在未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但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3. 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