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失败保全作用还有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诉讼失败保全制度的议论也越来越多。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诉讼标的物在诉讼时被毁损、转移、灭失或变更等情况发生,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对案件情况的评估,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保护。然而,面对诉讼失败后的保全作用,人们普遍认为其效果并不理想。
首先,诉讼失败保全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实践中,由于立案标准相对较低,导致很多无根据、恶意的民事诉讼滥竽充数。而诉讼失败保全制度正是在这些诉讼中应用得最多,这就增加了裁判员对案件的审慎与判断。此外,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全措施,但很多情况下,由于保全措施本身的限制,保全后被执行人仍有逃避箭矢的漏洞,导致保全措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其次,诉讼失败保全制度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难题。由于社会治理体系尚未完善,很多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甚至存在明显的失职现象。此外,涉及到资金、财产等复杂问题的保全执行更加困难,常常导致判决结果无法合理执行。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能够有效逃避甚至拒不执行判决,从而影响到诉讼失败保全作用。
再次,诉讼失败保全制度的实效性不高。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充分的审理和保全。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恶意串通、虚报损失以获取更大赔偿的行为,这增加了对保全措施的滥用风险。因此,诉讼失败保全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效性往往不如预期。
然而,尽管诉讼失败保全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它仍然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首先,保全制度可以防止诉讼标的物在诉讼期间的丢失或变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保全措施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减少其继续侵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最后,保全执行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对于恶意逃避执行和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有一定的打击效果。
总之,诉讼失败保全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案标准不够严格、保全措施限制较大以及执行力度不够等。然而,保全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对于防止诉讼标的物的损失、限制被执行人行为以及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暂时是不可或缺的。未来,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保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行力度,加强对恶意诉讼与恶意逃避执行的打击,确保诉讼失败保全制度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