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提起复议,请求撤销或变更原保全决定的一项法律救济程序。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了诉讼保全复议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保全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和作出原决定的法院。
复议申请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其次,复议申请必须在保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最后,复议申请应当明确表示要求撤销或变更保全决定的内容,并说明理由。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如对方当事人已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与审理该案件的法院一同处理;如果复议机关认为保全决定有错误的,可以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复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复议。再复议的范围只限于与已作出的复议裁定有关的问题。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再复议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复议机构。
总的来说,诉讼保全复议程序对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保全决定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复议程序寻求纠正。然而,复议的受理范围有限,且在时限上也有一定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合理运用复议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