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鹰潭市月湖法院作出下列决定:
一、被申请人:XXX(姓名)、XXX(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工作地址为XXX。
二、案由:原告XXX(姓名)向本院提起XXX(案由)的诉讼。
三、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对被申请人存在债务关系的主张,并且存在合理的财产保全请求依据,故本院决定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
1.冻结被申请人在XX银行(开户行)的账户,账户号码为XXX。
2.查封被申请人位于XXX(地址)的房产,产权证号为XXX。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X日内,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立即配合法院对其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
2.如有异议,应在XXX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五、违反本决定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被视为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
六、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鹰潭市月湖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