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不予保全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在一些情况下不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这一权利通常被视为法院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限制,以平衡各方的权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护诉讼标的,确保裁决产生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拒绝保全申请。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可以不予保全:
1. 被请求保全的财产不存在,或者其所在地与法院没有执行权限;
2. 请求保全的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保全不妥;
3. 无正当理由提出保全申请,或者滥用保全权利;
4. 保全费用明显超过保全所能实现的价值;
5. 法律规定不予保全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如果保全将给被请求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者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的话,法院也可以不予保全。
此外,在特定案件中,法院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对于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做出相应的裁决。法院一般会权衡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诉讼不予保全权的设立,旨在防止滥用保全措施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保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时需谨慎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