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申请费谁出
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保全申请费。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究竟是由申请方承担还是由被保全方承担呢?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根据实践和司法解释,可以得出一些经验性的结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一方应当向法院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这意味着申请方在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自行承担费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当诉讼保全请求与被保全财产数量有关,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未超过50万元的,申请人只需支付10元即可,超过50万元的按照0.1%的比例计算。这就意味着,对于涉及较小金额的案件,保全申请费用并不高。
其次,关于被保全方是否需要承担保全申请费的问题,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大多数法院在实践中会要求被保全方承担部分或全部的保全申请费,这是因为采取保全措施会对被保全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被保全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是合理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被保全人经济状况较差或者存在一定合理理由等,法院也有可能免除被保全方承担保全申请费的责任。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一审判决在终结后申请再审的案件被裁定再审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人要向再审法院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而不需要再次向一审法院支付。这个规定说明,对于再审案件的保全申请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申请费谁出并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方需要承担保全申请费用,而被保全方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的保全申请费用。但具体责任的划分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于再审案件的保全申请费用,则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