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甲某,现通过此信向贵院提出解除被告乙某的保全申请。
事实上,本案源于原被告双方在一起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纠纷。原告甲某作为买方,与被告乙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已履行了与其相应的付款义务。然而,被告乙某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按照约定时间将产权证转至原告名下。由此,原告甲某只能求助于法律途径,于某日期向贵院提出诉讼。
对于被告乙某提出的保全申请,原告甲某坚决反对并请求立即解除。以下是原告甲某解除保全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首先,被告乙某提出的保全申请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在保全措施实施期间,原告甲某无法自由处置购房资金,导致其他经济项目无法正常进行。这给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其次,被告乙某提出的保全申请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要提起保全申请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并明确其主张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乙某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保全申请。
最后,解除保全措施不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原告甲某已经就此案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且依法履行了起诉的程序。贵院应当公正地审理此案,并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判决合理的赔偿金额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作为原告对被告乙某的保全申请予以坚决反对,并请求解除该项保全措施。希望贵院能够审慎考虑我的请求,解除被告乙某的保全申请。同时也期待贵院能够依法判断并秉持公正,给予原告一个公平的交易环境及合理的赔偿。
特此申请。
原告:甲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