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采取一些预先审查或附加措施的法律程序。而在进行诉讼保全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费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撤诉后谁来承担这些费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诉讼保全财产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的,如被申请人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的书面申请。”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在提供相关担保后,如果他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这些费用,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并由法院判断是否同意撤销。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费用负担的原则通常是“败诉方负担”,也就是说,最终判决结果是哪一方败诉,那么该方就需要承担双方诉讼费用。但在诉讼保全的情况下,因为这些费用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前产生的,并不涉及最终判决结果,所以费用负担的问题稍有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申请无理由或者保全审查未经当事人举证的,应当承担因保全所产生的损失;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保全建议无理由原告提起的案件造成损失的,由原告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保全申请无理由或保全审查未经当事人举证,那么提出保全申请的一方就要承担费用。另外,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保全建议也无理由,那么原告承担费用。
在撤销保全申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并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如果法院同意其撤销申请,那么按照上述原则,费用负担应由提出保全申请的一方承担。因为如果撤销申请得到认可,即意味着最初的保全申请无理由,也就没有必要将费用负担给被申请人。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费用的分担。对于滥用提起保全申请的一方,法院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关费用;而对于被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法院也有权利要求其承担费用。
总之,诉讼保全的费用撤诉后由提出保全申请的一方承担是一种常见的原则。但具体的费用负担还需要根据各案情况具体判断,以保证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