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我公司因与被告单位存在经济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且愿意提供本担保书作为保全担保。
一、保全请求事项:
1.冻结被告单位名下的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及其他所有类型的存款账户),确保其资金在诉讼期间得到限制。
2.查封被告单位名下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禁止其处分,以保证诉讼期间执行能力。
3.禁止被告单位转移、变卖股权或者其他财产,以防止对原告造成损失。
二、保全担保方式:
1.保全金额:人民币XXX万元整。
2.保全担保形式:我公司自愿提供由XXXX银行出具的保函,保证遵守保全决定,承担相应责任。
3.保全担保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
三、保全担保责任:
1.我公司保证担保金额足以覆盖原告的损失,并承诺按照贵院的裁定立即履行支付义务。
2.如被告单位胜诉或贵院解除保全决定,我公司将撤销保函并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3.我公司在本案中尽到了审慎义务,但如因被告单位已经给予合法授权代理人出具上述保函,我公司对该合法代理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其他事项:
1.双方均同意该保全担保书不可单方解除,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2.如发生本保全担保期限届满的情况,我公司将按照贵院指令进行相应处置。
3.我公司声明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若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及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特此担保。
__________(公司名称)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