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和保全费是诉讼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开支,但是关于这些费用谁来承担的问题就引发了一些争议。在中国,相关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全费用作为申请人不能预知保全裁定结果所造成的损失的诚信担保。而对于保全费用的具体数额,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予以确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中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的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即在行政诉讼中,若申请保全措施的一方即为原告,那么相应的保全费用将由被申请执行保全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就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费用减免政策裁判规则的通知》,对于那些可能存在自诉案件而原告又无力支付诉讼费的个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免或者分期缴纳。
对于保全费用的申请,原则上应由申请人先行支付。然而,若申请人不能预知保全裁定结果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保全费用标准,且该保全措施确有必要,人民法院还可依法决定由被保全人提供相应财产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总之,诉讼费和保全费在诉讼过程中是需要承担的费用,但具体的负担责任取决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是确保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