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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0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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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

一、诉讼保全的概念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赔偿责任或有损申请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采取措施予以限制或禁止的一种法律手段。

二、诉讼保全的种类

1. 财产保全: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轮候扣押。其中,查封是指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一定期限的封闭;扣押则是将被告财产全部或部分强制收归国家;冻结则是将被告的财产暂时性的限制其处置权;轮候扣押是指在被告已被执行之后,又有一起与该案有关的诉讼引发,可以对新的被告财产予以限制。

2. 行为保全: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是指法院通过判断被告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侵害,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碍是指法院要求被告删除或消除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障碍;恢复原状则是指法院要求被告将已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物恢复到原来的状况。

3. 证据保全:主要包括实物保全和书证保全。实物保全是指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对有可能丢失等情形的实物进行保管;书证保全则是指法院以备案、封存、勘验等方式对书证进行保护。

三、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

1. 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证据,并在申请时具备合法权益或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足够证明;

2.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行为必须确实存在或发生过;

3. 如果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需提供相应财产估价证明;

4. 如果请求行为保全,需证明被保全行为可能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5. 申请具有时间特定性,即在特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四、诉讼保全的程序

1. 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

2. 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书及证据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律规定,则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并作出裁定;

3. 裁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履行义务;

4. 被申请执行人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5. 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裁定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保全措施。

五、诉讼保全的效力

诉讼保全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必须遵守裁定并履行相应义务。如果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促使其履行。

六、总结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各种类型的诉讼保全措施都有其适用条件和程序,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充分提供相关证据,并确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裁定后需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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