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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定情形
发布时间:2023-12-0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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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依法冻结、扣押或者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以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转移、隐藏财产。而一旦被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者满足了其他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法院将会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一、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当事人提供担保

被执行人可以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确保债务的履行。一旦被执行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三、执行到达标的额度

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取得应有的债权。一旦执行到达了法定的标的额度,法院将自动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四、请求执行人解除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或者不能实现保全目的,请求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否予以解除。

五、财产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满一年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满一年后,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六、其他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如果被执行人已经破产,并无法履行债务,法院可能会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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