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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可否被诉讼保全
发布时间:2023-12-05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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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对不动产的权益进行保全和公示的一种措施。

然而,对于预告登记是否能够被诉讼保全,一直存在着争议。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我们通过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预告登记的性质。预告登记属于登记制度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预告登记之后,对不动产的转移、设立抵押等行为,都需要受到预告登记的限制和约束,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预告登记在法律上的效力。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可以形成抵押权、其他担保物权的先于登记权。也就是说,当不动产发生转移、抵押或者其他担保物权设立时,优先于这些权利的是进行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预告登记可以形成抵押权等先于登记权的权益,为什么还会有争议呢?这主要是因为诉讼保全程序和登记制度在性质上存在一定差异:

诉讼保全程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诉讼请求得到实现,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暂时措施来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权益的流转和公示。

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预告登记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手段。这是因为诉讼保全和登记制度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它们的目的和操作方式也存在差异。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预告登记不能起到保全作用。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会对预告登记手续进行审核,并依法发放预告登记证明。诉讼一方可通过这种机制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当然,这种作为诉讼保全手段的效力仍有待法律界和学术界的进一步探讨和总结。

综上所述,预告登记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手段,但在实践中其作用并不可忽视。针对该问题,我们需要立足于法律自身的解释和实践中的运作,并积极推动相应的法律规范化或司法解释的完善,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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