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财产保全费用的案件中,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费用应由承担,这一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的费用承担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财产保全的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被申请人的责任和在此种情况下应承担的费用。
其次,在司法解释中也得到了一定的规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因向被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负担”。
此外,在民法总则中,也规定了有关财产保全费用的相关条款。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法院判断其不承担诉讼费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财产保全费用。这一条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费用承担责任,将其与诉讼费用密切联系起来。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财产保全费用承担问题上的原则和规范,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财产保全费用。在实践中,当涉及到财产保全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规范同样需要得到基本的遵循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