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常见于商业领域。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委托仲裁机构或者由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员来裁决争议。然而,在仲裁期间,当事人有时可能需要采取一些紧急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这些措施通常被称为“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对方在争议解决程序结束之前采取一些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禁令令等。
根据中国法律,仲裁期间是可以申请诉讼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请求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仲裁期间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然而,尽管仲裁期间可以申请诉讼保全,但这种保全仅适用于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本地财产和证据,并且只能在仲裁机构无法提供或者难以提供保全措施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同时,申请人必须向仲裁机构提交保全申请,并且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仲裁机构的批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2条的规定,“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结束后仍然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总的来说,仲裁期间是可以申请诉讼保全的,但应注意保全范围有限且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如果需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可经由人民法院来执行相应措施。此外,仲裁结果如果不被满意,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将争议转向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