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案件未正式立案之前,当事人请求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止对方采取的行为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这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法律秩序。
然而,诉前保全的时效终止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诉前保全程序具有紧急性和临时性,常常需要快速处理,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保全程序若时间过长,也可能导致申请人滥用诉前保全程序,将其作为拖延战术。
目前,关于诉前保全诉讼时效终止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诉前保全的时效是否可以与提起实体诉讼的时效相结合计算;二是诉前保全的时效是否可以与实体诉讼的时效暂停相结合。
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即诉前保全的时效应与提起实体诉讼的时效相结合计算。也就是说,诉前保全程序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实体诉讼后,其诉前保全的时效将被终止。这样一来,既保证了提起实体诉讼的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又避免了滥用诉前保全程序的情况发生。
至于第二个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些观点认为,在实体诉讼的时效暂停期间,诉前保全的时效应当予以终止。因为在实体诉讼时效暂停期间,通过诉前保全程序采取的措施并不具备紧急性和临时性,所以不需要再继续保全程序。然而,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在实体诉讼的时效暂停期间,仍应继续保留诉前保全的时效。原因是即使在实体诉讼时效暂停期间,诉前保全的目的仍然存在,需要继续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总的来说,诉前保全诉讼时效终止是一个比较复杂和争议性的问题。在实践中,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法律界和学术界对此问题的探讨还需要进一步深入,以形成相对统一和明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