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裁定书案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本法院依法对以下被申请人作出如下裁定:
一、申请保全的案由及请求: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申请人利益受损,并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ABC的账户内存款100万元(币种:人民币),以确保申请人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张三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三、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保全责任的理由: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已经给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失,并且存在证据予以证明。
3. 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请求的金额合理,并且该金额与案件有关。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ABC的账户内存款100万元(币种:人民币),可以有效确保申请人获得相应的赔偿。
四、法院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第X条、第X条等有关规定,本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一定的保全需要,故依法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三在银行ABC的账户内存款100万元(币种:人民币)。
五、裁定的期限和执行方式:
1.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2. 银行ABC应当立即执行本裁定,将被申请人张三在该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至少6个月。
3. 若被申请人提供履行担保或支付其他具体数额的保全金,申请人可以解除该财产的冻结。
六、裁定的复议和上诉:
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复议申请,或者就本裁定书提出上诉。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裁定。
XXXXXXXXXXXXXXXX(法官姓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