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在诉讼保全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那么这笔费用由谁来承担呢?保全费需由委托人来负担,即诉讼保全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支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对于申请释放、解除或者改变诉讼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向法院请求支付适当数量的保全费。换句话说,被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申请减免或分期付款等方式来分担保全费用。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也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一方支付差额和负担费用,即执行费用由执行申请人承担。这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若诉讼保全措施被维持并最终执行成功,则保全费将包含在执行费用中,并由执行申请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减免或分担保全费用。例如,当事人住所贫困、当事人证明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支付等情况下,法院可以适当减免保全费用,以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总之,诉讼保全是一项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通常情况下,保全费由委托申请人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全费用进行减免或分担。这样的规定旨在平衡保全权益与负担责任,确保诉讼公平、公正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