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解除保全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解除财产保全、行政强制措施提供担保的意见》,对解除保全提供担保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在解除冻结、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担保方式,将根据以下三个条件来确定:
一是在被保全财产中是否存在增值风险。如果被保全财产中存在增值风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被保全的财产价值大小和申请人的违约风险评估。如果被保全财产价值较高且申请人违约风险较大,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
三是被保全的财产归属情况。如果被保全财产不属于申请人所有,而是共有或第三方所有,则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性较大。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提供担保的形式和审批程序。担保可以以财产担保、保险担保、第三方担保等形式提供。申请人需在解除财产保全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的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方可生效。
对于无力提供担保的自然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例如减轻担保金额或者免除担保。在解除保全程序中,涉及到的其他法律费用也可以成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之一。
此次发布的《关于解除财产保全、行政强制措施提供担保的意见》为解除保全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