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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及诉讼保全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02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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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及诉讼保全工作规定

一、送达工作规定

送达是指将法院的裁判文书、其他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法院文件交付给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送达工作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但存在争议的案件、涉外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

2. 送达对象

送达对象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送达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地址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进行,对无法确定地址或者住所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3. 送达证明

送达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出具送达回执、送达凭证、收到复收条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应当在签收或者接收邮件后盖章、签名确认,并妥善保存送达证明。如果当事人拒不签收或者接收邮件,可以由人民法院代为保存,作为正式证明。

二、诉讼保全工作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可能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困难、法律无法保护或者其他可能丧失的情形出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认定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诉讼保全工作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申请条件

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一审判决生效后,如果存在被告转移财产、销毁证据、恶意逃匿等可能导致法律执行困难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应当具备明确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迫切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2. 保全措施

根据情况不同,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具体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证据保全可以包括保全证据、调查取证等;行为保全可以包括禁止被告进行某种特定行为、强制被告履行义务等。

3. 保全效力

诉讼保全措施一旦被法院决定采纳,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于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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