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指明了人民法院对于保全申请的审理管辖和移送原则的相关规定。在保全诉讼中,当被执行人不服保全裁定,提起异议时,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管辖和移送。
一、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保全申请有管辖权,这意味着保全申请应该首先提交给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如果申请书只抄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省级人民法院,那么这些法院不具备受理这类案件的权限。
此外,在涉及海事保全的案件中,由专门负责海事审判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在涉及知识产权等特定类型保全的案件中,有地方、国家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保全。
二、移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全案件可以按照统一优先审理的原则移送至人民法院分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以加快审查速度。具体的移送程序包括:
1. 提出移送申请。被申请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移送申请,并提交移送理由。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就移送案件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如果移送符合规定,则应当指定受移送地人民法院接收案件。
3. 移送决定。由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并告知所有当事人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
4. 受移送地人民法院负责。一旦接收到移送案件,受移送地人民法院应根据该法院的管辖权和裁判指导意见,继续审理保全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全案件移送过程中,移送人民法院应当保证案件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并及时通知迁移前人民法院相关情况。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法对于保全案件的管辖移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能够保障保全案件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