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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诉讼保全
发布时间:2023-12-0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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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诉讼目的顺利实现,法院对争议标的或者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财产、证据等采取临时措施的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诉讼保全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诉讼保全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行为保全措施以及证据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需要采取的方式,冻结、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价、损毁具有争议标的物等,以防止当事人故意转移、隐藏、毁损财产,从而保证执行程序顺利进行。比如,原告在起诉过程中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以确保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将财产全部转移,从而导致执行难。

行为保全措施是指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需要采取的方式,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履行义务等行为,确保争议一方的权益不受损害。比如,当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正在准备将争议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要求对方暂停该转让行为。

证据保全措施是指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需要采取的方式,对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封存、扣押、评估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比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怀疑被告持有与本案有关的关键文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被告不能毁灭这些证据。

总结来说,诉讼保全的出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保全措施并非可以随意采取的手段,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需要严格遵循程序,并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申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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