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诉讼保全担保承诺书
我公司声称和保证:
一、为确保案件相关交通工具的正常流通、车辆正常使用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机构提供下述车辆担保承诺:
1. 我公司同意,在仲裁庭根据仲裁请求作出裁决前,在被申请人的财产来无可查封或者已经查封,且该案件有剩余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的情况下,提供适当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担保、银行担保等方式。
2. 在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如果裁决有需要强制执行的部分,即便被申请人提起上诉并获得上诉受理,我们仍然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履行执行程序。
二、在提供上述担保时,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确保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三、保全期间内,我公司保证以下事项:
1. 保全期间内,当事人可以在合理要求下随时查阅、复印和传输与车辆诉讼相关的证据资料。
2. 保全期间内,我们将按照车辆登记人或有权使用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车辆的管理和保护服务。并确保车辆不受损害、不丢失。
3. 如果我们不能完全履行上述服务,我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向仲裁机构说明原因及处理措施。
四、如对保全内容或形式有任何变更需求,我公司将与车辆诉讼相关的双方共同商定并提交仲裁机构备案,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五、本承诺书以仲裁庭作为监督仲裁过程所依据的文书,即使在邀请私人办公室(包括法院、律师事务所和伦理委员会)审定该保全时,本承诺书也无效。
六、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与本案相关的所有程序结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