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款、第XXX条第X款的规定,本法庭对申请人提出的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以下裁定:
一、被申请人担保事项及形式:XXXXXX。
二、被申请人提供了XXXXX元的担保财产,详细情况如下:
(一)、XXXXX,共计XXXXX元。
(二)、XXXXX,共计XXXXX元。
结合申请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经本法庭审核,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确为抵偿申请人主张权益所需要的金额,并且有足够价值予以执行。因此,本法庭决定解除申请人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三、经查明,申请人主张的债务是由双方签订的XXXXX协议引起的。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约定的还款义务,不存在拖欠行为。故申请人请求的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不成立。
四、裁定执行期限: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现在生效,不服本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X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本裁定即为终审裁定。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