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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包括仲裁保全吗
发布时间:2023-12-01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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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正常进行。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人们常会对于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之间是否存在区别产生疑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的基本定义。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防止赔偿可能不必要的困难或者遗失金钱给予当事人搭桥、另外摆脱被证据销毁迹象等情况,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民事诉讼法则的规定,可以依法采取逮捕、扣押财产、查封、冻结存款、股票以及其他财务文件等措施,“来保护或保障诉讼目标得以实现的一种暂时性措施”(刘勇华, 2014)。

与此相对应的是仲裁保全,它也被称作预先申请保全,适用于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保护申请人权益的特殊制度。具体而言,仲裁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仲裁庭为了避免仲裁会被实施以后无法充分实现其效力和价值,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可以采取暂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押财产、查封、冻结存款等(王百兵, 2008)。

从定义上看,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看似有些相似之处。比如两者都是为了防止可能导致损失的情况发生,并通过采取特定的措施来保障当事人权益。然而,两者在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差异。

首先,诉讼保全涉及的主体较广,可适用于各类诉讼案件。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相反,仲裁保全仅适用于仲裁程序,即只能在仲裁庭中由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请求。

其次,仲裁保全相对于诉讼保全而言,程序更加简便、高效。一般情况下,在申请人提交仲裁案件申请书至仲裁庭的同时,也可以直接提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这样,一旦仲裁庭确定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就可以立即进行,并在明确相关事宜后通知被申请人进行相应的配合、执行。

再次,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尽相同。诉讼保全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而产生,其冻结、查封等措施经法院定强制执行;而仲裁保全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而产生,仲裁庭可对相关措施进行约束、执行。

综上所述,虽然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都是为了确保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机制,但二者在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效力方面存在着差异。无论是涉及到哪一种保全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保全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操作方法,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促进案件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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