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审理本案涉及财产异常变动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请、财产情况等,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法院决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作出如下裁定:
一、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二、冻结被告名下的其他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三、查封被告名下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
四、强制扣押被告名下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
五、要求被告提供担保人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用以保证原告在本案中取得的权益不受损害。
六、对被告的工资、奖金等收入进行限制,直至本案结束。
七、被告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以上裁定自被告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法院将根据案情和需要,在必要时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调整或补充,并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