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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保全有没有级别管辖
发布时间:2023-12-01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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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保全有没有级别管辖

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告人故意销毁、伪造或转移财产,以确保诉讼裁判权的有效实现,法院根据申请人提出,对案件予以临时保护措施的一种法律手段。保全的目的是在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保证裁判的原始性及可能拖长程序期间当事人财物状况紊乱的危害。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涉及到保全的案件管理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在诉讼中,保全的级别管辖问题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话题。

首先,我们来看保全的申请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保全措施应由原告申请,并经法院裁定。原则上,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然而,保全的级别管辖却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负有管辖权,但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是涉及涉外案件的保全申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指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一审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的保全申请。

三是一般民事诉讼中,根据审判机构的管辖权限进行处理。例如,某些特定的案件可能由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的法院受理保全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保全的级别管辖并不意味着其他法院无权接受保全申请,而只是规定了首先受理的法院。如果原告对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并请求该法院变更、撤销或确认保全措施。

总之,诉讼中保全的级别管辖是一个需要遵守的法律原则。在保全申请中,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法定规定,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规定是建立公正、公平诉讼制度的基础,也是实现司法裁判权的有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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