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防止法律纠纷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认定的情况,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冻结、扣押、查封财产等。而诉讼保全异议则是指被执行人对法院对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一般而言,诉讼保全异议应该由审判机关进行审查处理。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涉及财产保全异议的案件中,由一审法院负责审理。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异议,由该法院审查并做出裁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下的民事保全异议,由设立在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的诉前磋商法庭或者审判员审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基层法院的诉前磋商法庭或者审判员提起异议,由其进行审查和裁决。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诉讼保全异议的审查处理委托给执行法官。在一些复杂案件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性,法院可能将这项任务交给执行法官来进行审查和裁定。执行法官是专门负责执行程序的法官,他们在执行程序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总之,诉讼保全异议的审查处理主要由相应的法院负责。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基层法院的诉前磋商法庭或者审判员提起异议,并由其进行审查和裁决。有时,执行法官也可能承担这项任务。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