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除了律师费用、印花税等直接与案件相关的费用外,诉讼费用还包括保全费。保全费是指为了维护案件的审理秩序和当事人的权益而进行的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保全费用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
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销毁、转移、隐藏等行为,或者防止被申请人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一系列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保全措施不仅需要法院的调查、决定和执行,还需要消耗一定的物力、人力和财力资源,因此需要由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当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保全费,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并记入案件费用中。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不仅需要支付诉讼费,还需要额外支付保全费用。同时,根据该法第123条规定,如果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保全费用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对于保全费用的具体数额,我国的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5条规定,对于财产保全案件,一般应当按照普通案件的15%计收。但是,如果涉及到巨额财产、特别复杂的案件或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这个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保全费用与申请人最终是否获得保全的结果无关。即使最后法院未予以保全,当事人仍然需要支付已经支出的保全费用。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当事人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案件发展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的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是必要的。保全费用的支付义务由申请人承担,具体数额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确定。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充分了解并准备相应的费用,在经济能力和案件情况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并促进正常的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