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法院网上诉讼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决定对以下个人、组织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一被执行人: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XXX小区X单元X楼X号。
保全财产:1. 成都某公司名下位于温江区XXX路X号的房产。2. XX银行账号:XXXXXXXXXX。
保全措施:
1. 对第一被执行人李某的房产进行查封,不得处分、转移、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禁止他人占有使用。
2. 冻结该公司的XX银行账号,限制在本案范围内的资金收支。
我院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切实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本次诉讼保全工作的进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发布机构:温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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