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能复议吗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申请执行保全措施是一种常见的行为。那么对于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可以进行复议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财产保全措施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方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被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休庭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并在召开的复议庭审中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权利。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统一由人民法院审理,但被保全财产所处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但不同法院之间财产保全措施的真实和效力问题仍可以互相复议。
据统计数据显示,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情况并不多见。这主要是因为复议申请相对于一审程序而言,时间和精力上都会带来一定的压力。此外,复议申请需要向原法院提交书面材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召开庭审。
然而,虽然复议申请的门槛相对较高,但对于当事人而言,通过复议程序可能会获得更加公正、合理的结果。因此,在特定情况下,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确实具备复议的权利,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进行复议,当事方可以通过复议程序寻求更加公正的解决办法。然而,由于复议申请的限制性,实际操作中并不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