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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异议的提出时间
发布时间:2023-12-01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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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异议的提出时间

在诉讼中,当一方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时,另一方有权对此提出异议。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诉讼保全异议的提出时间,并且这个时间限制是有一定的严格性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诉讼保全通知书后五日内提出异议。这意味着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超过这个期限将被视为逾期提出,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如果被申请人希望对诉讼保全措施进行反驳,他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给法院。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在诉讼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的时间。根据该条款,当被诉行为已经取得效力,即使案件并未正式立案审理,被申请人也可以在诉讼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但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异议的时间仅限于被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进行,一旦案件已经受理,被申请人将没有再次提出异议的机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提出诉讼保全异议的时间限制是绝对的,法院没有任何权力进行例外情况的考虑。因此,当事人在面临诉讼保全措施时,必须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并准确地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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