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可否申请诉讼保全
仲裁庭在解决争议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对于是否可以申请诉讼保全来说,意见却不尽一致。有人认为仲裁庭应该具备这一权力,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这会对司法制度造成冲击。
支持者认为,仲裁庭作为一个专门解决争议的机构,应该具备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力。诉讼保全是指通过暂时性措施来保护权益,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确保执行仲裁结果的有效性。仲裁庭具备申请诉讼保全的功能,可以提高仲裁效果,减少裁决结果无法执行的情况。此外,仲裁庭作为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特点之一就是迅速性,申请诉讼保全可以进一步加强其迅速和高效的特点。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仲裁庭申请诉讼保全是一种“越权”的行为,会对司法制度产生不良影响。他们认为,仲裁庭的职责就是解决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仲裁庭不能干预争议当事人的权益。诉讼保全应该是由法院来承担的任务,仲裁庭越权申请诉讼保全将导致双重保全制度的混乱。此外,仲裁庭的执行力比较弱,如果具备申请诉讼保全的权限,可能会导致滥用行为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各国对于仲裁庭是否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存在着不同的安排。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仲裁庭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而有些则禁止。有些国家则对仲裁庭的权力进行限制,要求其在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
综上所述,仲裁庭是否可申请诉讼保全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对于须要给予仲裁庭该一权力的提议者而言,他们认为:仲裁庭也要像国内国际公共行政机关那样拥有些许操作上的灵活性--似国际准则,以减少仲裁的急楞开证据保全、资产保全难度,而反对消息系观点的人士也认为国家已经为执行仲裁判决多提供了大量便利的制度,法庭更深入细致调查应是最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