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一方的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或者给予强制执行,以防止可能导致民事权利实现的现实危险。诉讼保全常用的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
当一方不满意法院对诉讼保全的裁定结果时,可以提出复议。复议是指对法律机关已经作出的决定、裁定,要求其自己重新审查的一种法律程序。对于诉讼保全的复议请求,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限制。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诉讼保全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如果一方对保全措施被解除的决定不满意,也可以在收到解除保全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属于法定期限,逾期将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保全案件,当事人只能对保全裁定作出一次复议申请,也就是说复议是单向递进的,不允许再次提出复议申请。另外,在复议期间内,原裁定所生效,即使当事人提出复议,也不会中止或暂停。
对诉讼保全的复议程序相对简洁,但是时间限制确实需要当事人高度重视。在决定是否提出复议时,当事人应该进行权衡利弊、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并尽早采取行动,避免错过合理的复议期限。
总之,对诉讼保全裁定不服时,当事人有复议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请求,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当事人需要在了解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地行使自己的复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