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诉讼保全表述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本案系甲方与乙方在商业合作中发生争议,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乙方进行财产保全措施。经查,甲方所提供的证据清晰且充分,能够证明争议的事实及其存在的紧迫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法庭审理及争议焦点
本案经过法庭调查及庭审,双方就该商业合作纠纷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并就诉讼保全是否必要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展开讨论。
乙方主张本案争议不具有足够的紧迫性,无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甲方则坚持该争议存在严重的损失风险,并且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性,故请求法院判决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甲方权益的有效实现。
三、判决理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权利的实现。在本案中,甲方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争议的存在及其紧迫性。
根据乙方的辩论意见,虽然并未否认争议的事实,但乙方对争议的紧迫性提出了质疑。然而,在商业合作中,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往往难以直接衡量,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鉴于甲方所述损失的可能性以及乙方行为的潜在风险,保全措施是必要的。
在选择保全措施方面,根据本案情况,法院认为冻结乙方的部分财产是可行且具有约束力的措施。这样可以防止乙方将财产转移或隐匿,并确保最终判决的执行效果。
四、判决结果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冻结乙方名下的银行账户A和B,财产总额为X元,以确保甲方在本案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并实现其合法权益;
2.乙方对于上述财产的处置、移转等行为均被禁止。
五、审判员意见
我作为审判员认为,在商业争议中适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诉讼结果的有效执行。对于本案而言,冻结乙方部分财产是合理且必要的保全措施。
六、附则
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本案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