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的目的
本保险旨在为投保人提供针对财产保全责任的保险保障,确保投保人在因承担保全责任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第二条 保险责任
1. 本保险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因保全责任而导致的投保人的财产受损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以保单中约定的条款为准。
2. 对于因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赔偿或退还相应的保费。
第三条 免除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1. 投保人故意造成的财产损失;
2. 投保人未履行保全责任,并导致财产损失;
3. 法律法规禁止为保全责任进行保险赔偿的情况。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费
1. 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额,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保费。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额确定投保人所需支付的保费。
2. 若发生赔付,投保人需要支付相应的免赔额,在扣除免赔额后,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终止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投保人签订保单之日起一年,满期后可续保。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本保险合同将立即终止:
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2. 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保费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纠纷解决
对于因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所述仅为保险条款的概要,请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具体的条款内容,以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