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保险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及被保险人义务:
人民保险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以应对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责任险的义务:被保险人须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关于责任险的义务进行履行。
2. 投保和补充保险险别的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人民保险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根据需要购买和支付相应的保险险别。
3. 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向人民保险告知与其诉讼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及其他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意愿和承保条件的事项。
二、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在中国领土范围内所有的物质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三、保险责任:
1. 盗抢风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财产因盗窃或抢劫导致损失的,由人民保险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2. 火灾风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财产因火灾造成损失的,由人民保险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3. 水灾风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财产因水灾造成损失的,由人民保险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四、免责条款:
1. 被保险人自作故意:如果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人民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管不当:被保险人未妥善保管其财产而导致损失的,人民保险不负责赔偿。
3. 扣押、查封:被保险财产因被扣押、查封、冻结而导致的损失,人民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理赔方式: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人民保险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人民保险将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实地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
六、争议解决:
如对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仅为人保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条款的部分内容,请阅读完整的保险合同以了解所有权益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