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法院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过深圳市法院审理,原告拟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措施。特此向所有利害关系人发布本次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申请原因
原告发现被告涉嫌侵占其财产,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贵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初步查明被告以及其所在公司存在非法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可能,目前无法保证原告能够顺利实现债权,故申请财产保全。
二、解除理由
经调查取证,原告最初申请的财产保全已得到解冻,并且通过进一步调查,已确认被告并无上述非法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行为。因此,现请求贵庭依法将该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以恢复被告正常经济活动及生活秩序。
三、解除范围
本申请书所指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押、查封等一切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四、法律依据
本次解除申请的法律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一方申请执行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债权的实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 被申请人证明右利益人对被保全财产不存在债份;
(二) 财产保全后,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为了恶意陷害任何一方受到不必要损失或者迫使其放弃权利;
(三) 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五、解除结果
翌日起,被告即可恢复原有资金的正常使用,原告无权再对该财产提出其他财产保全申请。
六、附言
贵庭如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请及时通知原告、被告、被执行人、债权人等相关方,并将解除通知妥善查存。若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起案件有异议或提出相关诉求,请及时向贵庭提交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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