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案例书
在一场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中,被申请人李某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申请人张某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其律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李某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以确保赔偿能够充分履行。
经过法院审查材料,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准许申请人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在ABC银行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
二、冻结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案审结并生效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保全保证,由其律师向法院缴纳现金保证金50万元,以确保在财产保全执行期间,如有不当冻结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四、受财产保全冻结的银行,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向法院报告受冻结的账户余额和其他相关信息,并配合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五、被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不会影响保全措施的执行。
六、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时生效。
特此裁定。